防爆設備的環境溫度及工作溫度
更新時間:2022-01-14 點擊次數:3428次
通常情況下,設備使用的環境溫度應為-20攝氏度~+40 °C,此時不需要附加環境溫度標志。但當設備預計使用在不同于以上環境溫度范圍時視為特殊情況,標志應包括符號Ta或Tamb及上限和下限環境溫度,如果不可行,符號“X”應指明包括上限和下限環境溫度的特殊使用條件。
如果設備用物理方法與一個單獨的外部加熱源或冷卻源(如被加熱或被冷卻的工藝容器或管道)相連或受其影響,則外部熱源或冷源的額定數據應在防爆合格證和制造商的使用說明書中進行規定。
注1:外部的熱源或冷源常被稱為“工藝溫度”。
注2:這些額定數據的表示方式將根據冷、熱源的性質和安裝方式發生變化。對大于設備的冷、熱源,通常以*或極低溫度表示就足夠。對小于設備的冷、熱源,或對通過熱絕緣材料進行熱傳導的冷、熱源,采用熱流量表示可能是合適的。或者,額定數據通常表示為設備上規定的可觸及部分的溫度。
如果專用防爆型式標準要求在設備的任何部位測定設備的工作溫度,則溫度測定應在額定情況下,設備處于*或極低環境溫度和相應的較大額定外部熱源或冷源時進行。當Ex元件的溫度范圍依賴于與防爆型式有關的一種或多種結構材料的工作溫度范圍時,Ex元件允許的溫度范圍應在限制條件中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