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爆炸危險環境防靜電接地的安裝,除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防靜電接地的標準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備,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定;制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處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2. 設備、機組、貯罐、管道等的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相連,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連接地。
3. 防靜電接地線的安裝,應與設備、機組、貯罐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連接,連接螺栓不應小于M10,并應有防松裝置和涂以電力復合脂。當采用焊接端子連接時,不得降低和損傷管道強度。
4. 當金屬法蘭采用金屬螺栓或卡子相緊固時,可不另裝跨接線。在腐蝕條件下安裝前,應有兩個及以上螺栓和卡子之間的接觸面去銹和除油污,并應加裝防松螺母。
5. 當爆炸危險區內的非金屬構架上平行安裝的金屬管道相互之間的凈距離小于100mm時,宜每隔20m用金屬線跨接;金屬管道相互交叉的凈距離小于100mm時,應采用金屬線跨接。
6. 容量為50m3及以上的貯罐,其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且接地點的間距不應大于30m,并應在罐體底部周圍對稱與接地體連接,接地體應連接成環形的閉合回路。
7. 易燃或可燃液體的浮動式貯罐,在無防雷接地時,其罐頂與罐體之間應采用銅軟線作不少于兩處跨接,其截面不應小于25m㎡,且其浮動式電氣測量裝置的電纜,應在引入貯罐處將鎧裝、金屬外殼可靠地與罐體連接。
8. 鋼筋混凝土的貯罐或貯槽,沿其內壁敷設的防靜電接地導體,應與引入的金屬管道及電纜的鎧裝、金屬外殼連接,并應引至罐、槽的外壁與接地體連接。
9. 非金屬的管道(非導電的)、設備等,其外壁上纏繞的金屬絲網、金屬帶等,應緊貼其表面均勻地纏繞,并應可靠地接地。
10. 可燃粉塵的袋式集塵設備,織入袋體的金屬絲的接地端子應接地。
11. 皮帶傳動的機組及其皮帶的防靜電接地刷、防護罩,均應接地。
12. 引入爆炸危險環境的金屬管道、配線的鋼管、電纜的鎧裝及金屬外殼,均應在危險區域的進口處接地。
防范靜電放電引發火災爆炸事故的安全管理對策
1. 防靜電安全檢查以生產崗位自查為主,每天至少檢查一次。車間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企業每年至少抽查兩次。重點崗位(場所)要增加檢查次數,確保安全生產。
2. 易燃易爆崗位、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必須有防靜電的內容。
3. 定期對易燃易爆場所操作人員進行包括防靜電知識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禁未取得崗位操作證或安全考試(核)不合格的人員上崗操作。
4. 易燃易爆崗位(場所)內各裝置系統的總泄漏電阻、接地電阻以及靜電消除器的運行狀況,應有關部門委派專業人員定期進行測定和檢查,并作出記錄。發現異常問題,立即與生產崗位研究解決。如一時難以解決,或本崗位不能解決的,應立即向上級匯報,并作臨時應急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5. 易燃液體的裝卸、輸送和各項操作應按嚴格操作規程的要求執行。
6. 定期檢查靜電消除器的效果,發現問題立即與安全部門聯系修理。
7. 用增濕法消除靜電的崗位,其相對濕度應保持在50%以上。
8. 爆炸危險環境生產設施的操作人員(包括進入崗位的其他人員)應按要求穿著好防靜電鞋和防靜電服,并嚴禁在崗位上穿、脫衣、褲。